債務協商:
《
客戶實例1
》
《
客戶實例2
》
《
客戶協商80例
》
更生清算:
《
客戶實例1
》
《
客戶實例2
》
《
實例3
》
保全程序:
《
薪資保全
》
《
不動產保全
》
破產宣告:
《
客戶實例1
》
《
客戶實例2
》
《
客戶實例3
》
《
客戶實例4
》
《
客戶實例5
》
1、
逃避放棄:
消極面對債務選擇躲債、跑路、置之不理,終其一生背負信用不良的包袱。且須面對債權人催討或惡意騷擾,更可能禍及家人、債留子孫。
2、
償 債:
按期繳交每月應繳之款項或申請銀行債務協商,按其所提供之繳款條件,每月繳交一定金額至繳清為止,期間長達10年不等。且若有遲繳或違約之情事,將回歸原應計算之利息(例如信用卡為年利率20%),還款壓力仍可能無法負荷。
3、
債務清理,經濟重生:
A.
按97年4月11日正式實施的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』向法院聲請更生、清算程序
,依此法之第74~78條及第133~144條規定:「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已受清償者及清算程序終止後,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份,視為消滅。」意即,債權人(銀行)於更生及清算程序中已分配到者,其餘大部分尚欠之金額,均免除負擔清償之責任,債權人不得再向當事人追償。
B.
按破產法(債務清理法)向法院聲請破產
,待法院依法裁定准許後(即宣告破產),進入債務分配清理清算等程序,至程序終結後,依法將剩餘之負債予以免責(破149免責),並且獲得重生的機會(破150復權)。此後,重新復甦個人之經濟,重新建立經濟財力證明以恢復銀行往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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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-15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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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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