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字號】 97,消債清,19
【裁判日期】 970513
【裁判案由】 清算事件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
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,關於將債務人對第三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
項勞務報酬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等在內)除繼續扣押外,其餘命令將債
權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之部分應停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
    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
   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
    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
    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甲○○○○○○已向本院聲請清算,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
    行程序(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執酉字第72883號)。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,並
    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,爰依債務人之聲請,斟酌實際需要,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
   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張良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3日公告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秀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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