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7年5月4日聲請
【裁判字號】 97,消債更,89
【裁判日期】 970618
【裁判案由】 更生事件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
聲 請 人 李○○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,並且釋明其因收入低於
    協商條件等不可歸責事由,以致無法繼續履行九十五年間與金融機構達成之債務協商清償
    方案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、財產查詢清單、財產增減變
    動表、債權人清冊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
    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、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
    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悌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10時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菊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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